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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訂定
第 1 條
本規則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