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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 第 6 條
學生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生活、品德之指導及管教;學生紀律及獎懲。
三、學生累進處遇之審查。
四、學生假釋、免除與停止執行之建議及陳報。
五、學生體育訓練及課外康樂活動。
六、與輔導處配合實施生活輔導。
七、性別平等及防制校園霸凌。
八、學生入校、離校之登記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保管及學生指紋、
    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學生事務事項。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6 條
學生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生活、品德之指導及管教。
三、學生累進處遇之審查。
四、學生假釋、免除與停止執行之建議及陳報。
五、學生紀律及獎懲。
六、學生體育訓練。
七、學生課外康樂活動。
八、與輔導處配合實施生活輔導。
九、性別平等及防制校園霸凌。
十、其他有關學生事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