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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 第 2 條
校長綜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2 條
校長綜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