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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 第 10 條
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衛生計畫之擬訂與設施及環境衛生之清潔檢查。
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衛生教育、傳染病防治及健康促進事項
    。
三、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
四、藥品之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五、學生疾病與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六、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10 條
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衛生計畫之擬訂與設施及環境衛生之清潔檢查。
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健康諮詢。
三、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
四、學生心理衛生之指導及矯治。
五、藥品之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病舍之管理。
七、學生疾病與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八、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