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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11
十一、本分署同仁如有違反法令或本要點規定為申請目的以外之利用,或
      提供予第三人等情形,除應負法律責任外,另依相關規定懲處。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