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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 第 5 條
扣案毒品如合於醫療、研究或訓練用者,於銷燬前,保管機關應依醫藥研
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公告,各有關
機關(構)得依前開規定向該檢察機關申請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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