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四、本分署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
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
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准駁通知書」如附件三);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期
間不得逾十五日。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案應用准駁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