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署相關業務組收受申訴事件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認為申訴人之申訴有理由者,應依本法第一百十條準用第九十三條 第三項作成決定或執行,並通知審議小組。 (二)不依申訴人之請求作成決定或執行,應儘速將必要之關係文件及說 明書,提報審議小組。 (三)收受申訴事件後,應儘速辦理。受刑人所提出之申訴事件,應於十 五日內或將處理情形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通知或提報審議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