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受刑人申訴事件作業要點 11
十一、受刑人申訴事件,應審慎處理,受刑人所提出之申訴事件,審議小
      組應自本署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三
      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