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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對身心障礙收容人合理調整參考指引 3
三、身心障礙的類別
    身心障礙其類別相當多元,將身心障礙分為八大類別,使矯正機關能
    對不同類別的身心障礙能更加認識。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損傷。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損傷。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損傷。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損傷。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損傷。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損傷。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損傷。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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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心障礙的種類
    身心障礙其種類相當多元,透過對身心障礙種類的簡要分類,使矯正
    機關能對不同種類的身心障礙能更加認識。
(一)聽覺障礙:
      指部分聽覺損傷或完全聽力損傷。
(二)視覺障礙:
      弱視、低視能、色盲及完全視力損傷。
(三)肢體障礙:
      四肢或軀幹損害,往往導致其移動須較多的時間。
(四)心智障礙:
      語言表達困難、注意力及記憶力較弱,缺乏抽象思考能力,需要較
      容易理解的用語。
(五)精神障礙:
      思考、情緒、知覺、認知或行為等精神損傷,該類收容人專注力及
      持續力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