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得自行或與學校合作,辦理國民補習教育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教育( 以下簡稱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 監獄得委託大專校院或空中大學,依大學法及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等相關規 定辦理推廣教育或其他型態之教育。 前二項教育應以在監方式為之,屬合作辦理者應由監獄與合作者簽訂合作 協議,報請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核准之。 第一項終止辦理或變更類科、學程,應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提出,並由 監獄報請矯正署及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