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17: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復審事件作業要點 7
七、復審審議小組應自本署受理復審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
    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通知復審人。
    前項應作成決定之期間,於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通知補正情形,自
    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