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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8 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或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審議律師應否停止執
行其職務或依其申請回復執行職務時,就其有無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
不能執行業務之情形,應邀請相關專科醫生組成小組認定。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