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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7 條
本會審議案件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適用,應先徵詢 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 前項情形,本會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以書面回覆,必要時亦得請該會派代 表於審議時逕予說明。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