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11 條
本會必要時,得請受審查人到場說明。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