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監指定之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監人 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 行調閱。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監人員,經本監人員點收無誤後,並於「 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