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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8 條
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生活處遇管制如下:
一、應停止作業。
二、穿著指定之服制。
三、禁止吸菸。
四、除電動刮鬍刀使用時發給外,禁止持有及使用電器物品。
五、自費購買之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品為限。
除前項所定之生活處遇管制外,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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