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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6 條
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應施以輔導,並得增加個別輔導頻率,促進其
遵守紀律。
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應排定適當運動及活動,嚴禁體罰。
看守所應訂定違規舍作息時間表,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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