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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2 條
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免予執行、緩予執行及停止執行者,
應經看守所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依本法第八十條之廢止懲罰、不再執
行及終止執行,亦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