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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1 條
看守所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施以被告數款之懲罰,同日執行之。
前項懲罰不能同日執行者,應記明事由經看守所長官核准後,分別執行之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