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12 條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免予執行、緩予執行及停止執行者,
應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依本法第八十八條之廢止懲罰、不再執
行及終止執行,亦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