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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戒具,指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所定之腳鐐、手銬、聯鎖、束繩
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
前項戒具之種類及規格如附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