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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2 條
看守所應指派專人觀察及錄影,記錄受固定保護者之行狀,每十五分鐘將
受固定保護者之情緒反應、行為表現、生命徵象、肢體血液循環等情形,
於被告施以固定保護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經觀察發現前項被告之肢體血液循環不良如腫脹、膚色變化或發紺,或生
命徵象不穩定等情形者,應立即終止或變更保護措施,並安排醫事人員提
供適當之協助。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