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應指派專人觀察及錄影,記錄受固定保護者之行狀,每十五分鐘將受 固定保護者之情緒反應、行為表現、生命徵象、肢體血液循環等情形,於 受刑人施以固定保護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經觀察發現前項受刑人之肢體血液循環不良如腫脹、膚色變化或發紺,或 生命徵象不穩定等情形者,應立即終止或變更保護措施,並安排醫事人員 提供適當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