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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 8 條
自費延請之醫師應遵守相關醫療法規規定,並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提供矯正
機關醫療服務作業須知規定。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或有妨害監獄安全及秩序
之行為時,機關得要求醫師中止提供其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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