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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 7 條
自費延醫所需之費用,經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開立收據,以交由收容人之
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為原則,最近親屬或家屬不能支付或於必要時,機關
得逕由收容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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