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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 3 條
收容人請求自費於機關內延醫診治者,應以書面敘明申請理由、欲自費延
請之醫師,並檢附於機關內接受醫治之醫師囑言或診斷書,向機關提出申
請。經機關審查核准後,收容人得自行延請或委請最近親屬或家屬自費延
請醫師進入機關診治。
診治對象為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見通信之被告時,看守所應檢具相
關資料,通知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