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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
    收容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四、最近親屬: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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