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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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9 條
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應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或遇重 大特殊情形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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