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2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11 條
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機關應即向監督機關通報。 前條第三項使用器械報告表,應按月陳報監督機關。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