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11 條
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機關應即向監督機關通報。
前條第三項使用器械報告表,應按月陳報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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