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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 8 條
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期間,機關應按日填寫隔離保護收容人觀察紀錄表陳
報機關長官。如認有危害收容人身心健康疑慮時,應即通知醫事人員進行
評估。
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後,每滿五日機關應安排醫事人員進行訪視。醫事人
員認有必要時,亦得隨時訪視並進行評估。
前二項情形,機關或醫事人員認有妨害收容人身心健康疑慮者,應停止隔
離保護。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