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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 3 條
對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之決定,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施以隔離保護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施以隔離保護為對收容人權益損害
    最少者。
三、施以隔離保護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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