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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 4 條
為維護收容人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機關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入
機關前或在機關期間之健康資料,並進行調查。
前項收容人入機關前之健康資料,以經醫師評估後,認需調取特定期間內
之必要資料為限。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