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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 5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指基於受刑人調查分類之結果,依第
三條第一項所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之類別,將受刑人送至適當之監獄,以
利強化其個別處遇計畫及其他教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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