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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 17 條
移入監獄接收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各款移監之受刑人後,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移返之:
一、不符移監事由或資格條件。
二、移監事由消滅。
三、其他特殊情事,以移返移出監獄為適當。
移入監獄接收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移監之受刑人後,受刑人再有
同款情形者,移入監獄不得報請監督機關將該受刑人移監至前一移出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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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