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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 16 條
移出監獄應於移監當日通知受刑人將移入之監獄,並於移監作業完成後三
日內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家屬或
最近親屬,並作成紀錄。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