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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 13 條
移監受刑人因故於當日無法到達移入監獄者,其在候機、候船或其他等待
期間,應寄禁於鄰近之監獄,並與寄禁監獄之受刑人分別監禁。
前項受刑人寄禁後之戒護事項,由移出監獄人員負責,並受寄禁監獄長官
監督;其給養、衛生及醫療事項,由寄禁監獄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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