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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 12 條
受刑人移監作業由移出監獄負責。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監督機關決定
之。
監獄辦理受刑人移監作業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路況
等應詳加掌握,移監路程除有正當且必要理由外,不得停靠於監獄以外之
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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