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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 11 條
監獄應於接獲監督機關機動調整移監或核准移監通知一個月內完成移監作
業,並將移監名冊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認無法完成者,得報
請監督機關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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