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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 9 條
假釋審查會委員對假釋案件,應參酌第三條及第四條有關事項,綜合判斷
受刑人悛悔情形,並作成決議。
出席委員、工作人員及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決議內容、被害人
身分及其意見,應確實保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