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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 6 條
假釋審查會由典獄長擔任召集人並任主席,所需工作人員就機關員額內派
兼之,並得請承辦假釋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