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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 5 條
假釋審查會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為外
聘委員。除典獄長外,其餘當然委員因職務異動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行使
職務時,典獄長得另指派適當人選擔任之。
外聘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但有不適任或無法行使
職務時,監獄得隨時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解聘,另行遴選適當人員依本法
規定辦理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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