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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機關應依資通安全管理相關法令,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定資訊安全相
關規定,辦理科技設備之開發、設置、營運、資料存取、通訊等安全管理
作業。
機關得委由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前項科技設備之安全管理作
業。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