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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機關應依其科技設備之種類、數量、性質、規模及其他因素,訂定內部科
技設備操作及管理之規定,其內容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機關科技設備使用目的,各設備需蒐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項目
    及對象。
二、科技設備使用權限劃分及各權限可使用之範圍。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