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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行使指揮、監督或調查職權時,得調閱、複製或即時監看
所屬機關之各項科技設備所傳輸、儲存之影音及其他資料。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