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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機關監控設備所儲存之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
除前條規定外,運用科技設備所儲存之非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九十日。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