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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
二、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
二、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