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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6 條
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出缺時,得依前條規定補聘之。但委員人數未達三 人時,應予補聘至三人。 前項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6 條
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出缺時,得依前條規定補聘之。但委員人數未達三 人時,應予補聘至三人。 前項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