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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5 條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由機關自人才庫提出擬聘名單,報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
部核定後遴聘之。監督機關並應將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名單刊登於網站或以
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待遴聘之外部視察委員名單時,不受原機關所陳報名
單之拘束。
各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中,由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推薦或自
我推薦納入人才庫之委員人數須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委員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注意專業領域之平衡。
擔任外部視察小組之委員,至多不得兼任超過三個機關之委員。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5 條
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由機關提出擬聘名單,報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
核定後遴聘之。
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關於待遴聘之外部視察委員名單時,不受原機關所陳
報名單之拘束。
各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注
意專業領域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