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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9 條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19 條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